劣迹艺人,想复出没那么容易!
来源:传媒内参—主编温静
综合自央视新闻、青年报、澎湃新闻
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无限放大传播,从学术造假到挑唆粉丝“互撕”,从亿万漏税到公然吸毒,从嫖娼出轨到代孕弃养……公众人物“德不配位”的现象越来越常见。
2021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提出对于惩戒劣迹艺人应分等级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葛均波呼吁加强管控“劣迹公众人物”,建立“劣迹公众人物”黑名单库;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韩新安提出了“建立文艺界行风建设规范化网络化管理体系”,对失德失范艺人分级惩戒;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整治明星涉毒乱象,促使娱乐圈形成不敢涉毒的良好风气。
“劣迹艺人”
两会提案一览
赵冬苓:部分劣迹艺人惩戒期满后可复出,犯罪严重的则应退圈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对劣迹艺人的惩戒分等级,针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惩戒。赵冬苓随后也向媒体解释道:“我的《建议案》主要有两点诉求:第一、对于污点艺人的惩戒要有章可循;第二、受污点艺人牵连的作品,希望在一定的冷静期之后可以允许发行。”
“我之前连续两年提出了对劣迹艺人惩治管理方面的建议。很高兴得到了正式答复,我也看到了一些行业协会已有行动。我这两年的建议有了成果、得到了落实,心里挺高兴的。”3月5日,赵冬苓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她觉得,艺人享受了作为明星、偶像的“红利”,理所当然应对自己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出了问题,艺人应该承担后果,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他们的惩戒应做到有章可循。比如,受其牵连的作品及背后资本的风险应在可控范围内,受他们影响的作品是否可以进行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月9日,赵冬苓接受凤凰网采访时表示,制片方不是警察也不是侦探,更不能干涉他人的私生活。虽然制片方事先会与艺人签订相应的条款,但一部剧或电影的投资都在上亿元,艺人一旦出现问题,往往赔付不起。
赵冬苓做了补充说明:一、若劣迹艺人惩戒期满后复出,受牵累的作品也可复播;二、若艺人退圈,作品遭封杀,片方可考虑向劣迹艺人本人进行索偿。
赵冬苓称,按目前形势看来,劣迹艺人的惩戒会循着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方向发展。
葛均波:加强管控劣迹公众人物,树立青少年正确价值观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葛均波提交提案,呼吁加强管控“劣迹公众人物”,建立“劣迹公众人物”黑名单库。
葛均波认为,虽然广电总局为限制劣迹演艺人员出台了相关管理通知,但各类劣迹公众人物通过各种形式“改头换面”继续出现在各类活动当中,对青少年的世界观、价值观造成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位中科院院士疾呼,要加强管控劣迹公众人物,树立青少年正确价值观。
葛均波认为,目前由于缺乏对公众人物劣迹事件的等级评估,很难确定劣迹事件的性质。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并明确指出了劣迹演艺人员惩戒复出的程序。但该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较小,除演艺人员外,对其他领域的公众人物尚缺乏劣迹事件对应的惩罚标准,不明确劣迹事件等级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舆论风险。
“缺乏对劣迹公众人物的官方认定,存在界限不清的问题。”葛均波表示,目前,我国尚缺乏类似“失信被执行人”的“劣迹公众人物”黑名单,我们对大多数公众人物的劣迹事件往往只能通过非官方、不正规渠道得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多数青少年会对“偶像”的劣迹事件没有明确的认知,甚至出现“无论XX怎样,我们都支持他”等无脑支援。
葛均波建议,广电总局继续完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对劣迹事件按照诸如道德问题、法律问题等进行详尽的明确分类,初步形成行业的标准方案,并最终形成管理条例,获得相关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网络“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联合多部门对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取得高效的社会执行力。“我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往劣迹艺人建立‘劣迹公众人物’黑名单库,并定期对外公布。根据劣迹事件等级,从交通、财税等多方面不同程度地限制其‘明星待遇’。”
他还建议,要严格管控“泛娱乐”的影视作品和综艺娱乐节目。建议广电总局加强对“娱乐快餐文化”的监管,对纯粹娱乐没有实际传播价值的节目坚决予以取缔。
韩新安:对失德失范艺人分级惩戒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音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韩新安提出了“建立文艺界行风建设规范化网络化管理体系”。
韩新安指出,近年来诸如涉黄涉毒、代孕弃养、逃税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艺人不守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不注重个人私德,给粉丝和青少年带来不良示范;一些艺人靠炒作、洗白、包装出名获利;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等等就是例证。
他认为,从国际上看,明星艺人道德规范层面,一般都有相应的行业组织来负责建立专门的对污点艺人行为性质、不良影响进行评判的专业委员会,对污点艺人的行为性质、恶劣程度、负面影响以及需要做出的惩戒进行评判。国内近年来针对劣迹艺人的使用和惩戒,虽然出台了一些规则性文件,但由于规则内容较为笼统、性质界定不够清晰、惩戒标准不够细化、执行主体不够明确等,导致这些规则流于表面,警示和惩戒效果不佳。
至于文艺界行风建设的现状,韩新安指出,文艺界行风建设的重要性越发受到重视,各方面各层面都在抓,相关的委员会也建立了很多,但基本处于各自为战状态,出现不法行为和不良风气时,谁是主管、谁来承担监管主体责任模糊不清,以致官方声音往往都要迟于网络媒体,即便后来有所发声和相应的文件出台,基本上也都是在相关事件被网络炒作发酵成为较大舆情的局面下被动做出的回应。
韩新安建议建立文艺界行风建设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进一步树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行风建设思路,建议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设立有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文艺界行业组织、法律界人士等共同组成的文艺界行风建设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协调文艺界各部门各单位行风建设工作,处理解决行风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整体联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齐心协力推动文艺行风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他还建议,制定国家层面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做到有章可循。建议文艺界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原先制定出台的道德公约、自律公约、自律守则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一方面要倡导文艺工作者爱国为民、创新有为、宽容和谐、崇德尚艺,对于追求德艺双馨,自觉遵纪守法、时刻严于律己的优秀人员要在各类评比表彰、社会宣传、市场准入、培训研修、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要制定约束性规范,特别要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的边界以及惩戒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比如说根据艺人不良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分级惩戒,做出市场禁入的负面清单和时间表,这样既保证对确有违法违纪、失德失范从业者作出应有惩戒,同时也能有效避免“一棍子打死”的争议。
对此,他认为,发现和培养一名优秀文艺人才非常不容易,有了这么一套具有刚性约束作用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制度,既是对明星艺人自身的一种警示和保护,更是对文艺事业长远发展的保驾护航。
最后,韩新安还建议开展以各级行业组织为实施主体的网络化管理,实现全覆盖。文艺界行风建设要落到实处,必须对各行业、各领域的文艺工作者,特别是体制外的新文艺组织从业者和文艺自由职业者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网络化管理。重点将网络作家、签约作家、自由撰稿人、独立制片人、网络编剧、经纪人、独立演员歌手、自由美术工作者等新文艺工作者编入相应的行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可根据不同的新文艺群体特点,成立新型的行业组织。
朱列玉:建议明星一次吸毒终身禁演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建议,将“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整治明星涉毒乱象,促使娱乐圈形成不敢涉毒的良好风气。
朱列玉表示,公众人物吸毒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树立不良榜样,影响青少年是非观的形成;允许吸毒艺人复出,会玷污娱乐圈风气。规定“一次吸毒,终身禁演”,可以加大明星吸毒成本,形成一定的法律威慑,有利于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净化社会风气、倡导健康价值观具有深远影响。
央视:
劣迹艺人,想复出没那么容易
今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称,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该新规张弛有度,富有“弹性”,既体现了对演艺人员劣迹的零容忍,也没有一棍子“打死”劣迹艺人。换言之,情节不重且改过自新者仍有复出机会。
需要厘清的是,尽管这是行业规范,并不是刚性的法律制约,但威力不小。一旦被整个演出行业“抛弃”,且被演出行业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基本上可以宣告退出演艺业了。因此,广大演艺人员不能小觑这个行业规定。
试想,一名艺人触犯了法律法规,挑战了道德红线,却掸掸尘,若无其事,可行吗?还想着继续抛头露面,钱照赚,名照扬,乃至一呼百应,兴风作浪,怎么可能?
“学艺先学德,演戏先做人。”身为演艺人员,特别是那些知名度较高的艺人,更需严格自律,当好表率。一旦玩火,就会带来恶劣影响,付出沉重代价。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加大对艺人的管理,对艺人劣迹明确说不。比如,早在2014年,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就发文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显然,一个劣迹斑斑的艺人不仅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规束,也会被怀有正义感的受众所不容。
文艺工作者要“讲品位,重艺德,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要求演艺人员提高修养、注重品行、洁身自好,绝非道德绑架,也不是高标准。端了演艺这碗饭,就要守住行业规范,在德艺上均有追求,演艺道路才能越走越宽敞。